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群体性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一份判决书,一次性解决了五十四名学员与敦化某教育机构因教育培训产生的系列纠纷,高效便捷的诉讼方式获得了多名学员的认可。这是敦化法院探索诉源治理模式与高效解纷相融合的全新实践,也是积极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全新举措。

2024年以来,敦化法院陆续收到数名学员起诉敦化某教育机构退还学费案件。该案件涉及人数众多、范围广、影响大,且这些学员多为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审判的期待,敦化法院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群体性纠纷代表人诉讼工作标准》,经调研摸排研判后认为,该群体性涉民生纠纷可以适用群体代表人诉讼程序。

敦化法院公开发布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一个月后,共收到54名权利人的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在对上述权利人进行登记审核后,向其告知可推选和确定诉讼代表人的相关权利,并根据群体性纠纷代表人诉讼工作指引提出了拟任人选,且经全体权利人确认。敦化法院将54名学员作为共同原告,使用一个案号统一立案登记,使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经过开庭审理,敦化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认为敦化某教育机构违约,应退还全部学员培训费合计98.95万余元。并将该案判决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至权利人手中,学员们全程足不出户,便利的同时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现该案件已一审生效。

在审理此类群体性涉民生纠纷时,秉持着“如我在诉”的理念,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需求,着力提升诉讼服务体验,创新运用代表人诉讼机制及电子化权利登记方式,让学员在维权的同时,也能轻松搭上保护权益的“快车”。

法官有话说:“代表人诉讼行为对全体当事人都发生法律效力,当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权利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发出的公告进行权利登记,参与到代表人诉讼中,权利人只需要提交相关材料,由权利人推选代表人参与整个诉讼流程。”

代表人诉讼的应用大大有效减轻当事人因诉讼带来的负担和冗杂的程序性事务,同时便于裁判尺度的统一。

近年来敦化法院在涉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中积极推广采用代表人诉讼程序,最大限度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同时节约百姓诉讼成本,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文字 | 孙树萍 图片 | 孙树萍

编辑 | 熊婧言 初审 | 古钰镜

复核 | 杨 琦


敦化法院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 成功化解群体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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