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观点:
开发商作为房屋出让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格的房屋,并负有保修义务。
二、案情简介:
上海市青浦区某住宅楼栋外墙包括3单元和五单元总共68户业主。该小区总共有,系某某公司1于2016年开发建设完工,并于2017年7月开始陆续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原告在使用期间,1号楼楼栋外墙一体板多次发生渗漏、脱落、开裂等现象。
2021年9月17日,某某公司1委托本市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对涉诉小区楼栋外墙进行检测,结论显示房屋外墙存在渗水、外部开裂、保温装饰复合板脱落、接缝处不平整、空调板与墙体连接阴角部位防水措施不到位、密封胶开裂等现象,外墙面保温装饰复合板固定卡件数量不符合相关要求,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从2021年8月检测结果出来后,某某公司1开始占用小区路面置放安全钢架,给业主生活造成很多的不便,还造成其他安全隐患。虽经政府有关部门数次协调处理,某某公司1至今未能维修,故原告提起诉讼。
三、原告起诉:
某某公司1拆除并重装上海市青浦区外墙保温装饰复合一体板(按照1号楼外墙原设计施工图)恢复原设计外观,并延长保修期五年。
四、被告答辩:
某某公司1辩称,不同意拆除重做,原告未提供证据外墙保温不符合合同约定,系争房屋的外墙保温符合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外墙保温需要拆除重做,即使外墙保温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采用修复方式解决,根据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修复方案为修复而非重做,如果法院判决某某公司1应当进行修复,则同意按照鉴定意见书的修复方案修复。原告要求延长保修期无法律及合同依据。
四、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1作为房屋出让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格的房屋,并负有保修义务。2021年7、8月起,涉案楼栋外墙保温板就存在脱落等问题。根据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涉案楼栋外墙外保温装饰复合板在粘结剂面积、扣件设置、板缝做法、排气栓、女儿墙等多个方面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规范要求,某某公司1作为开发商理应负有修复义务。
刘某等人主张应当拆除重做,但根据鉴定意见书和鉴定人员的陈述,修复方案合理,故某某公司1理应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某某公司1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关于刘某等人主张延长保修期五年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公司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对上海市青浦区某建筑物外墙按照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某号鉴定意见书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
二、驳回原告刘某等76人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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