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需要白纸黑字的全部明确在拆迁协议,然后双方在拆迁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摁上手印。
一般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无论是哪一方都需要严格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无论哪一方都不可以擅自更改协议,毁约,或是不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义务。
可是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为了能尽快实现征收目的,在采取方法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又会以各种理由毁约,不认账,不支付具体的征收补偿款,那么,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若遇到征收方反悔,不履行自己补偿职责的情况时,作为被征收人要怎么办呢?
一、收集证据
一般情况下,双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可以违约。可是实践中,个别征收方却会出现上面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擅自毁约、违约,不履行协议,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就需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双方谈判时的录像或是录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等文件材料。
被征收人收集证据是很有必要的,大家千万不要觉得没有用就不管了,也不要一味地等待,只要征收方没有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征收人一定要有所行动。
在征地拆迁中,无论被征收人遇到什么样的问
三、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倘若征收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可能会认为,要是打行政诉讼官司的话,不仅要花费很多的诉讼费,而且也不一定会就好的结果,于是便选择放弃诉讼这一条救济途径,而是通过不断的上访、信访去解决问题,或是啥也不做,等着征收方主动履行协议,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无论是上访还是信访,其结果均是一样的,不仅可能拿不到相应的补偿,而且还有可能会错过诉讼期限。
的情况,那么,法院也基本上都会支持我们被征收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