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与村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村委会应当要以书面的形式,依法在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包括相关补贴的标准文件,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以及土地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还有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等其他老百姓非常关心的事项。
这里额外地说一下,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村委会只可以截留百分之二十左右,其余百分之八十左右,需要依法分配给村民,如果村委会将这一部分补偿全部私吞,那其行为就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而在分配该部分补偿时,也需要制定分配方案,且具体的分配方案也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同意,村委会不可以直接分配。
在该方案通过之后,那么,就需要在村里进行公布。不过,实践过程中,有的村委会却从不主动将这些相关的方案依法公布在村集体内,而且,有的村民压根就不知道还有这样的方案,自己还有决策权。近日,山西省的老李就遇上了这样的事情。
老李是山西大同人,其在当地拥有承包地六亩左右,其中两亩在前年的时候因当地要修建高速公路被征收了,老李本想着,征收是一件好事,只要路修通了,那么城市才可以发展起来,自己的日子也才会越来越好,但是,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只同意给予自己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并且让自己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由于承包地所有权不归农民所有,所以,土地补偿费则直接发给了村委会。
由于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没有异议,老李便直接与村委会签订这一部分的补偿安置协议,去年9月份,相关部门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将相关的补偿费用打到了银行账号上,但是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却迟迟没有一个说法。
而且,村委会在收到这两项补偿费用时,也一直没有表态,老李觉得自己种了一辈子的地,就靠种地来维持生活了,现在一下子失去了两亩土地,这日后的生活,一下子就失去了希望,所以,在去年的时候就又去找了村委会,村委会口头上说,这些土地补偿费会按照相关的政策规定分配给大家的,而且还说,相关的分配方案也会让大家看的,但是这已经过去多半年了,关于村委会分配土地补偿费一事,仍然是一点消息都没有,且说好的分配方案也会让自己看,可到现在,老李根本就没有见过土地补偿分配方案。
其实,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非常多。虽然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只明确规定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去向,但是很多地区在地方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上作出了明确规定,村委会在收到土地补偿费之后,可以截留百分之二十左右,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发展,但是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土地补偿费需要分配给村民,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可很多地方却落实不到。
那么,如果土地被征收,可村委会不公开土地补偿费配的分配方案的话,且自己又一分补偿都没有拿到的话,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怎么办呢?
事实上,我们昨天已经就这个问题进行过解答,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村委会并没有在村里进行公开时,村民是可以通过申请村务公开获取的。
所谓的村务公开就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
也就是说,村委会公开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等信息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如果村委会没有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信息依法公开,村民就可以通过申请村务公开这一种方式,要求村委会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或者是土地租赁方案、土地承包方案等相关的文件公开。
一般情况下,村委会在收到相关的申请书之后,应当要依法及时地将这些文件予以公开,公开内容必须要真实、清晰详实、通俗易懂,如果有需要还可增加具体说明,对于公开方式,一般需要按照村民要求的形式予以公开。
不过,很多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书之后,往往会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总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土地承包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文件,或是者说,公开的内容根本与村民所申请的事项不符,公开内容不具有真实性等等。
针对村委会的这种行为,村民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相关部门就村委会的行为进行核实,并要求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投诉之后,如果相关部门未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说是,已经责令村委会履行自己的职责了,可村委会仍然拒绝答复等,那么,村民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公布,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不过,仅限于以下几种:1、村委会依法行政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比如村委会对村民责任田分配不平等;2、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明确授权村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3、村委会非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导致村民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产生的纠纷;4、村委会超越行政机关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如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按规定数额代收该村村民的乡统筹费,而村委会擅自扩大收费标准向村民多收乡统筹费,由此产生纠纷的。
自我管理的内部制度,不能直接起诉。可是如果在向相关部门针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投诉之后,若相关部门有怠于履行的行为,那么则是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也就是说,我们不能直接针对村委会抿不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我们是有权利直接针对相关部门的怠于履行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