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广大老百姓都非常熟悉的一个部门,其可以说是掌管着村里所有的事项,即与村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都会经过村委会之手,而且,农民老百姓在生活中遇到问题,也会第一时间去村委会解决,尤其是与土地相关的问题,所以,在农民老百姓的眼里,村委会有着很大的权力。
见、要求,办理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如土地承包问题,邻里邻居之间出现的小矛盾,协助相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等等。
对于本村土地涉及被征收的,村委会也只能扮演辅助的角色,协助征收方完成征收工作,其并没有组织开展土地征收的权力,而且许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村委会也是不可以直接作出决定的,而是需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以少数服从多的方式确定。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也就是说,村集体经济所得的收益以及相关的补贴、补助费的标准,还有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方案等等,这些都关系着村民的切身利益,村委会在拟定好相关的方案之后,需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如果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都认为该分配方案没有异议,或是对其他相关的方案没有异议,那么,村委会才可以按照该方案中的内容实施。
如果绝大多数村民都对相关的方案不满意,比如说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认为需要再进行修改等,那么,村委会就不可一意孤行,坚持按照该分配方案中的内容进行分配,否则这就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除此以外,一些涉及村民涉及利益的事项,还需要接受村民的监督,也就是,在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后,需要将相关的分配方案、承包方案等依法在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这在《村民自治组织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村民自治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一般,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以及承包方案以及其他相关的补贴等等都与村民利益有关,而且都是村民非常关心的事项,所以,按理来说,村委会应当要及时地将这些信息,方案公布在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告栏上。
然而实践过程中,有的村委会却往往以各种理由拒不公开这些事项,这就导致许多老百姓都不知道还有这样的一道程序。那么,村民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要怎么呢?
对此,凯这是获取相关方案的第一个办法。
如果遇到村委会拒不公开的情况,大家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相关部门针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查处等。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中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