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9月21日受理林微等10名原告共同起诉被告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林微、吴君珍、苏正贵、谢九生、邓以良经10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经初步审查,本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2022)沪74民初2895号民事裁定,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林微、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4日作出(2023)沪民他59号民事裁定,驳回林微、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初2895号民事裁定。据此,本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林微等10名投资者。
拟任代表人:林微,女,1年12月2
拟任代表人:
拟任代表人:
拟任代表人:
拟任代表人:
被告: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112-118号5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彭泽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林微等10名投资者诉称,被告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及时披露以及未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6号),其作为投
二、权利登记相关事项自2016年6月30日(含)至2018年1月18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月18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532),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4年4月26日之前,通
路径一: 路径二:不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本院不予登记,但可以另行起诉。
021-33029898转9999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
对本案原告自行推选的拟任代表人的人选和资格有异议的,可以于2024年4月26日之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申请加入本案诉讼并自愿担任本案代表人的,可以于2024年4月26日之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自身代表人资格和能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权利登记无须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