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我持有的股权也转给别人了,公司的债务跟我没关系······”7月23日,湖北某建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梁某在白河法院谈话室里振振有词,认为法院拿他没办法。那么,“金蝉”真能“脱壳”吗?
案情介绍
周某受雇于湖北某建筑公司,在该公司承建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工地务工,后发生工伤。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裁决,要求湖北某建筑公司支付周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4万余元。
执行过程
湖北某建筑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周某向白河法院申请执行。经查,该公司既无经营场所亦无员工,其名下也无存款、房产、机动车等财产。在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的沟通中,梁某表示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暂无还款能力,执行陷入僵局。但执行干警没有放弃,打算通过调查公司出资情况考虑能否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未曾想,调阅的工商档案还给执行干警带来了“意外之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权全部从梁某处变至第三人张某名下,二人均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这就发生在执行干警在与梁某谈话后不久。
发现这一情况,执行干警立即传唤梁某到庭。梁某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是担心执行程序中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其对外承接工程,公司仍是由他经营、管理。鉴于梁某以变更法定代表人、转移财产的方式恶意规避执行,法院依法对其宣布司法拘留15日。
戴上冰冷的手铐后,梁某悔不当初,积极联系家属筹款,请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最终,梁某当场给付10000元,并约定剩余款项半年内付清,梁某本人及亲属梁某某共同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得以化解。
法官提醒
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有部分被执行人妄图采取变更法定代表人、转移资产等方式来规避执行。针对此类现象,白河法院始终坚持“零容忍”思想,雷霆出击,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决不姑息。在此告诫广大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不可取,积极解决才是王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陈梅 黄述江
原标题:《变更法定代表人躲避执行,“金蝉”岂能“脱壳”?》